枣庄:滕州法院出台意见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7-08-03   点击量:   

近日,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枣庄滕州法院制定了《关于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从强化产权司法保护、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等方面,出台9项具体措施,为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强化产权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侵吞、瓜分国有集体资产和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财产权益的犯罪。妥善审理企业设立和企业兼并重组等产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纠纷,依法维护企业设立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对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导向、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行为不轻易认定无效,鼓励和引导资本向新兴产业转移。

二是调节各类商事关系。依法审理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等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保护参与公平竞争和从事合法经营的企业。依法审理涉及国有企业股权、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案件,保障和促进企业增强直接投资、融资力度,维护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妥善处理企业内部治理引发的股东权益纠纷和企业经营者撤资逃债案件,强化对外来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民间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三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既注意甄别和打击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融资活动,又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依法审慎认定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效力,保障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妥善审理兼并重组引发的民间融资纠纷,坚决遏制以兼并重组为名的民间高利贷和投机化倾向,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四是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依法受理和审理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参股中发生的纠纷案件,保障国有企业顺利完成战略性改组。对涉及产权变动的资产重组案件,严格依法规范资产评估,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促进企业增资减债。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促使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功能,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压缩和合并过剩产能,推动企业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

五是化解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依法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既鼓励、引导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又倡导职工理解、支持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行为。对于在企业转制、改制中带有普遍性的历史遗留问题,会同政府、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审慎协调处理好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切实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涉诉信访案件或群体性事件。

六是助力诚信政务建设。依法加大对行政机关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既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逾越法定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及时加以纠正。对行政机关违法侵权并给各类经济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七是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在审判执行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在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在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注意区别对待恶意逃债与暂时无力履行等情形,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就业的负面影响。

八是营造干事创业环境。依法保护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获得的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各种报酬,对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研究,掌握政策,严格区分改革进程中发生的失误与违法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认真贯彻落实《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暂行办法》,厘清正确行使监督权力与恶意诬告陷害的本质区别,依法打击诬告、陷害者。

九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法官联系企业制度,针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落实便利诉讼原则,积极推进繁简分流,加大简易程序适用,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诉累。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托诉调对接平台,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机构的协调联动,全面开展诉前委派调解和诉讼委托调解,努力促进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全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到位率,及时实现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