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化解方法探析

2017-07-13   点击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遇到的涉法问题,是让人民群众获得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各种矛盾易发多发,与此相关的涉诉信访问题日渐突出,信访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闹访、缠访现象时有发生,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产生较大影响。探索新时期涉诉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既是做好新形势下涉诉信访工作亟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需要。

  针对涉诉信访问题存在的原因,应当加强法治教育,严格执法司法,强化司法救助,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多措并举,形成合力,依法解决当事人提出的涉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屡禁不止的问题,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共同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一)加强法治教育,引导全民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正确的认识能够推动实践的发展。反之,则对实践的发展起阻碍作用,甚至将实践引向歧途。根据上述哲学原理,先进的认识能够为实践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能够对未知领域进行探索的实践活动指明方向。依法表达诉求,属于解决涉法问题的实践活动,法律知识属于认识范畴,掌握充足的法律知识能够指导涉法个体依法表达诉求。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能够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知识水平。通过普法教育,可以使社会成员熟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知道基本的法律原则、清楚审判与执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特点,以及各自的运行规则;能够引导社会成员自觉依法行事,法律规定是约束人们言行的基本行为规范,通过普法教育可以使社会成员知道那些行为是合法的、那些行为是违法的、清楚违法后会受到何种处罚以及处罚的程度,在此基础上,使社会成员将法律规定变为日常行为规范和行为习惯;能够指导涉法当事人依法维权,现行的法律规范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法维权的实质是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或者表达其他的诉求。根据规定,法院要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裁决案件,对不符合程序法规定的行为不予受理。通过普法教育,使当事人按照程序法的规定维权。为此,应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普法教育。


(二)严格执法司法,有效减少和预防涉诉信访问题。


  依法办案,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受理、裁判、执行和送达是减少和预防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之策。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客观公正的,适用于所有的社会成员,严格依法处理当事人的涉法问题,无论最后的结果如何,各方当事人均能够接受并服判,涉诉信访问题自然也就不会发生。为了减少或避免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条款规定的内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刚性规定,条款的内容清楚明确,只要争议的问题具备相应的条件,直接按照相应条款的规定做出裁决结果即可;另一类是弹性规定,条款的内容只设定了一个适用范围,需要法官根据争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应条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内确定具体裁决结果。对于刚性规定来说,因其内容清楚明确,只能直接适用,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依据这类条款做出的裁决结果,当事人基本都能够接受,对裁决结果提出异议的很少,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提出异议的,主要集中在依据弹性规定进行裁决的案件中。对该类案件的判断,易出现不同时期对相同情况的案件做出差别较大的裁判结果、不同的承办人员对相同情况的案件做出差别较大的判断、不同的法院对相同情况的案件做出差别较大的裁判结论,即通常所说的同案不同判。为了使该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尽量达到客观公正,应严格落实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规定,让每一名参入研究案件的法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扩大参与研究案件法官的数量,集中多数人的智慧。同时,要注重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使其发表的意见符合案件的实际。通过提高法官的办案技能和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两种措施,保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减少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异议,减少涉诉信访的数量。

  二是杜绝干预办案的不当行为。最近,中央已经在司法改革领域出台关于领导干部不准干预办案的规定,这项规定切中当前司法领域存在问题的要害之一,但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应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司法系统内部同事之间以及上下级工作人员之间相互打招呼也不可小视,系统内部之间的“相互关照”更易发生,因考虑到同事之间的情谊问题,更容易使案件的裁判结果与事实不符,最终导致当事人上访,在针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问题出台相关规定的同时,也应制定有关防止系统内部同事之间干预办案的规定,确保每一件案件的办理结果正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经得起群众的检验。

  三是在执行工作中实行严格的惩戒措施。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要求,法官要对其承办的案件实行终身负责制,这对审判法官起到了约束和激励作用,促使他们认认真真地审查好每一起案件,自觉拒绝和抵制他人的说情,提高办案的质量。但是,对于执行工作来说,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不够完善,对执行权的监督措施较少,对消极不执行的情况难以实施有效的惩戒。据粗略统计,因执行不利而导致上访的案例占上访总量的三分之一多,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针对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顺应司法改革的要求,应注重执行方面的建章立制,并严格贯彻落实,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因执行不利而导致的信访。


(三)强化司法救助,切实解决涉诉群众实际困难。


  司法救助既是一项帮助涉诉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惠民措施,也是一项破解信访数量居高不下问题的有效举措。但是,该项措施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来,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用于救助的经费不足,来源渠道不够畅通,使该获得救助的对象没有得到救助,对缓解信访压力发挥的作用有限。在实际的救助中,要采取措施,切实强化司法救助。

  一要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司法救助带有公益性,帮助涉诉群众解决实际的生活困难,需求的经费多,妥善解决经费来源问题有效发挥其作用的前提。为此,政府应发挥提供救助款项的主渠道作用,在年度计划中应将该项费用列为预算中,并按计划将款项拨付到位。对于获得救助的群众,其生活条件得到恢复后,应返还其曾受到救助的款项并提倡自觉捐助善款,或者在法院向其发放执行款项时将相应的救助款项扣除。还可以通过接收社会捐赠的方式筹集款项。总之,应通过多种措施保证款项数额满足救助需要。

  二要确定适当的救助范围。通常来讲,因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刑事案件等原因受到损失的人数较多,不可能都要给予救助,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大小、人身受伤的程度及治疗、康复需支付的费用、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救助,实际能够达到的生活标准等情况确定是否应当予以救助,让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得到救助,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防止出现不该给予救助而获得救助的现象,让救助制度发挥出应有的救助作用。

  三要制定合理的救助标准。救助的目的是让严重受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解决当时的燃眉之急,解决一定时期内的困难。从当前的现状看,救助费用有限、能够予以救助的范围有限,各地应坚持保障受损失当事人的基本生活能够达到当地最低标准的原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救助标准,使困难大的受到的救助多、困难小的受到的救助少、没有实际困难不影响生活的不予救助,将有限的费用用在急需救助的刀刃上。


(四)建立长效机制,规范信访秩序提高信访效能。


  对于纷繁复杂、规律性不强的工作,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能够使工作过程变得相对简单易行、忙而不乱,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当前,涉诉信访的总量居高不下,上访的主体各不相同,有老的和少的、有懂法的和不懂法的、有学历高的和学历低的,上访的内容千差万别,有涉法的和不涉法的、有刑事的和民事的、有执行的和赔偿的,等等。依据信访工作的现状,本着认真接待、耐心答复和惩戒不当行为的原则,建立甄别、释明、导入和惩戒的工作机制,将有利于规范信访秩序、提供信访的效能。

  甄别,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将当事人的来访诉求进行分类。释明,是指对当事人存在的疑惑进行解释和说明。导入,是指对需要再行处理的案件,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启动相应的审查程序或者协调下级法院进行处理。惩戒,是指对无理闹访和缠访的当事人应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针对具体的涉诉信访问题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只能解决暂时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从社会发展过程中寻求答案。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过程的反映,透过社会现象能够发现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司法体制改革正如火如荼地展开,目的就是对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随着司法改革新举措的出台,司法工作将会沿着新的发展道路健康有序地发展,相应的涉诉信访案件将会随之减少,社会将会更加和谐稳定。(作者: 张照利)